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(动物疫情报告如何进行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)
动物防疫基本法律制度
1 、对疫点采取的措施:(1)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;(2)对病死的动物、动物排泄物、被污染饲料、垫料 、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;(3)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、动物圈舍、场地进行严格消毒。
2 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,促进养殖业发展,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,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 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 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
3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,预防 、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,促进养殖业发展,保护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 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4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,预防 、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,促进养殖业发展,保护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以下简称《动物防疫法》)和有关法律、法规 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。
5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,预防 、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,促进养殖业发展 ,保护人体健康,维护公共卫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 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
6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,预防、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,促进养殖业发展,保护人体健康,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) 、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 。
动物疫情报告制度
动物疫情执行逐级上报机制。一旦个人发现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疫情 ,应立即通报至村动物防疫所。村动物防疫所则需向乡镇动物防疫办和乡镇动监所通报 。乡镇动物防疫办进一步向乡镇指挥部汇报情况。乡镇动监所与乡镇指挥部需联合向县指挥部报告。最终,县指挥部将向上级逐级报告疫情 。
本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制度。疫情上报要经主管领导批示。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,未经领导批示,不得随意向社会、媒体 、亲戚朋友等散播 。疫情报表要据实填写疫情发生地点、疑似病名、牲畜种类及数量 ,不得谎报 、漏报、瞒报。
第二十九条指出,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,也可授权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、谎报、迟报 、漏报动物疫情 ,不得授意他人瞒报、谎报、迟报动物疫情,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。
我国现行法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中,出现动物疫情 ,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。
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疫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。需要明确指出疫情发生的具体日期和地点,这有助于快速定位并采取相应措施。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 、同群动物数量、免疫情况、死亡数量 。
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文件全文
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,饲养 、经营动物和生产、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,不得拒绝和阻碍。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、疫情监测 、疫病研究与诊疗、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、屠宰加工 、运输、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,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,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(市)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。
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(市)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。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、疫情监测 、疫病研究与诊疗、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、屠宰加工、运输 、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,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,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(市)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。
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着重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。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,如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: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,隐瞒、谎报、延误报告或误导他人 ,将导致严肃的行政处分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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